车辆追尾发生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适用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的计算基础(含免赔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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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车主要有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前面两个险种是赔偿对方损失,车损险是赔偿自身车辆损失。先从交强险来赔偿,只要驾驶人承担次责以上责任,交强险均需在死亡、伤残赔偿项赔偿110000元,在医疗项赔偿10000元,在财产损失项赔偿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由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赔偿。商业三者险是保险公司为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险种。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车遭受损失的,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应由三者险赔付,当理赔超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就需车主和驾驶人承担。
如果车辆追尾,保险公司应当这样赔偿:一般由后车报保险,然后由保险公司给前车拍照并定损,按照定损价格付给前车修车费用。后车车辆需要维修的,则由保险公司给后车定损,然后给后车报销修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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