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而该法183条的规定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应该说《公司法》183条确立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制度为解决我国公司,尤其是具有人和属性、相对封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僵局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公司受损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一条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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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条件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程序是作出解散决议,成立清算组。
公司解散的条件是: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4、公司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公司解散的程序是: 1、依法成立清算组,清偿公司债务; 2、对剩余财产向股东进行分配; 3、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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