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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但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都应该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将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债务人失踪导致债务不能偿还的,担保人需要履行债务,但是一般保证中,担保人可以要求先执行借款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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