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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辩护人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复制相关案卷材料,而被告人的家属则没有这种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辩护人在复制卷宗后,原则上也是不允许给被告人家属查阅或复制的。辩护律师应遵守有关的保密义务,有些需要保密的材料及内容不能向家属通报。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亲友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家属如果担任案件的辩护人,也是可以经过检察院、法院许可复印相关资料的。
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了解情况。刑事案件的调查很多时候必须在秘密情况下进行,除非为引蛇出洞,一般不会过早泄露案情,以免打草惊蛇,让犯罪嫌疑人隐匿而难以抓捕,或者有牵连的其他案件难以破获。但被害人有权知晓犯罪嫌疑人是否被抓捕,采取的是拘留、逮捕还是取保候审措施,案件在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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