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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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其财产成为遗产,具体分配方法如下:1、有遗嘱并且遗嘱有效的,按照遗嘱上所写明的遗产分配比例进行继承;2、老人生前没有立遗嘱的,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情况下是均等的。
对于老人去世遗产分配,如果是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的,对于遗产继承是均等继承,但是如果生活有特殊困难同时又缺乏劳动能力的,要给与照顾。如果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可以对分,但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少分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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