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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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劳务派遣需要遵守下列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他。
劳务派遣相关规定主要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有以下内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用工单位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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