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发生后是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评残; 2、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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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评残手续: 1、治疗终结后,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管理机关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2、伤者携带资料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 3、评定人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交通事故造成骨折的赔偿标准应当是包括受损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具体的计算标准为: 1、医疗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3、交通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5、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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