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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 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是指不法侵害的实行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这一段时间。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财产和法人,更不能及于其他公民; 四、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否则不能成为正当防卫; 五、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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