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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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等。
假释是我国刑法的一种执行制度,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申请假释需要满足对象条件、实质条件和限制条件。根据刑法典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需要有关部门向上级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然后,经相关合议庭审理后,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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