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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金额为: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年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伍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的计算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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