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股权转让不属于资产整体转让,依法公司法不需要公告。但这种情况下对于甲公司而言,属于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一方发生了重大变化,涉及到受让股东(而且是控股股东)是否同意你们公司(简称“乙公司”)继续履行资产转让合同的问题,应当通知甲公司。 乙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再做资产整体转让,意味着乙公司决定解除之前与甲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丙既然以相对高价受让乙公司股东股权,肯定不会同意乙公司履行以前和甲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一旦甲公司在股权完成后起诉乙公司违约,视情况乙公司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应对此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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