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就同一招标事项向两个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的,由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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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标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中标结果不满意的,未中标人可先向招标人投诉,如果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根据法律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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