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法律支持营养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营养费的支付需要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结合病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还不能确定,可以对该项进行司法鉴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3、如果伤者拒绝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4、营养费赔偿金额一般是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确定,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5、因此,被告主张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原告可以申请医疗机构就营养费事项进一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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