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军人可以有多少残疾抚恤金? 江西省2013年提高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达15%。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4087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386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7970元。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 (一)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630元提高到680元; (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到620元; (三)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即1949年10月1日-1954年10月31日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0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部分参试涉核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为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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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分为一级到十级的残疾等级。一级因战导致伤残的抚恤金为七万两千八百五十元,因公为七万零五百无十元,因病为六万八千二百四十元。二级因战导致伤残的抚恤金为六万五千九百三十元,因公为六万两千四百六十元,因病为六万零一百三十元。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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