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即应当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开庭审理既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合议庭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第二审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包括:(1)一审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二审法院受理后,应该积极跟二审法院协商,促成开庭审理。以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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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开庭庭审流程为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二审的开庭规定为: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不受上诉人在诉状中止范围和上诉内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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