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法。 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定,因此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双方对于保险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定明法。此外,双方应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如是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还是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险别、保险费率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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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份跨国的合约,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多国的法律都有适用的可能性。如果适用的法律处于不稳定状态,那么合同条文的解释、合同的履行、拒收、索赔时效等问题都将悬而未决。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尽早确立适用法,而不能依赖灵活性太强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事后追认适用法,正如前文所述,在“最密切联系原则”之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往往有好几个,不同的法官,即使面对情节相同的案件,也可能选择不同国家的法律,因而难以充分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
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2.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又规定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 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依规定,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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