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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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是受伤的一个月内,单位应该主动申请,单位不主动申请的,职工在受伤一年内可以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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