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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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宣告破产,只能以公司的资产承担债务,不会要求用股东的其余资产来承担。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条件界定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
有限公司的破产法人须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破产后,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以破产财产清偿债务。依法终结破产程序,向破产法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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