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被人故意伤害身体,受害人被打成轻微伤,侵犯其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人将会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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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对于死亡受害人所作出的赔偿具体内容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民法典》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有损害事实。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就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要构成损害事实,首先这种损害应具有可补救性。其次,这种损害应具有确定性。 2.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3.行为人存在过错。从主观方面看,对于自然人来说过错体现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但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备意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而不存在过错。从客观方面看,过错表现于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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