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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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如下:4.1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2头面部损伤致:a)双侧眼球缺失;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工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②意识消失;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②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③不能工作;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根据《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5.10的规定,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e.眼内异物存留f.外伤性白内障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双耳中度听觉障碍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n.鼻尖缺失(或畸形)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4肋以上骨折2肋以上缺失c.肺破裂修补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b.胆囊破裂修补c.肠系膜损伤修补d.脾破裂修补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f.膈肌破裂修补。 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b.骨盆畸形愈合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e.子宫破裂修补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g.膀胱破裂修补h.尿道轻度狭窄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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