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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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每个子女1000元/月,夫妻双方可各选择扣除50%. 扣除条件:从子女年满3岁的学前教育阶段,一直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继续教育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条件: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未成年子女产生的费用可由父母一方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1000元/月 扣除条件: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首套住房,包括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其他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1100元/月扣除,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800元/月扣除. 扣除条件:夫妻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独生子女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月. 扣除条件:被赡养人为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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