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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与终止有区别。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合同解除是指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或其他法定事由时,权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合同终止则是指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法律效果。由此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终止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不能请求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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