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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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的分割:夫妻双方应就股权的分割进行协商,能够就股权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不能达成一致的,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公司股份的分割方式:如果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将自己的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对方,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如果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分割出资所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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