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时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如申请鉴定需交纳鉴定费,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暂垫交执行费,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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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是胜诉方自愿支付的除外。如果被告有提起反诉,且案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诉讼费的,则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诉讼费。
民事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打官司的诉讼费用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即先由原告垫付,由败诉方最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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