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二)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和处置;(三)以债转股为目的投资企业股权,由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现有债权;(四)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五)发行金融债券;(六)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七)对自营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营资金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资金募集约定用途;(八)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九)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以前款第(一)、(二)、(三)、(四)项业务为主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全年主营业务占比或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原则上不应低于总业务或者总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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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有:诉讼保全担保;别的履约担保业务,如投标担保;担保业务相关的中介服务;投资自有资金;监管部门规定的别的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别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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