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具体区别到什么程度,要结合具体情节,如家人的态度,是否多次盗窃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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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自家财物,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此处的“追究刑事责任”可为以下情形之一:1、因盗窃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2、多次盗窃近亲属财物的;3、近亲属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近亲属财产重大损失的;5、近亲属是残疾人、孤寡老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6、因盗窃导致近亲属死亡、精神失常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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