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工伤鉴定都是60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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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受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是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流程: 1、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书面通知补全资料,然后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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