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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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个婚前财产的认定标准主要如下: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包含了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
下列财产能够认定为婚前财产: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等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在婚前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在结婚前,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在婚前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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