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调整或者修编,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二)不得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三)不得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四)不得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五)不得违反调整或者修编后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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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地使用权一般包括:国家机关的用地;军事基地的用地;城市公益以及基数设施的用地;国家的重点扶持水利、能源和交通的等一些项目的用地;法律规定的其他用地。对于个别社会团体,则和其自身的合法有效面积有关。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农用地使用权相区别,是对土地进行非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而从事建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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