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一方面是基于婚姻要慎重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对方不出庭无法审理清楚案件事实。建议撤诉之后,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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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原告第二次离婚起诉,被告在经法院通传后仍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对方不到庭,法院判决不影响到当事人,会对不到场的被告人员有一定的影响。若未到场人员给法院提供了陈述意见,法院会根据其意见,进行审判考量。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起诉对方不到场有两种处理方式: 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如果此时离婚案件涉及到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此事当事人就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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