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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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处罚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是: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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