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保外就医的程序: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第五条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六条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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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保外就医执行的条件: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判刑后只要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保外就医。只有在有严重疾病,如果不在外就医将会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才可以保外就医,而且在疾病得到控制或者痊愈之后,依旧需要收监服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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