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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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合销售情况对生产造成的损失判断量刑。倍以下罚金;使生产线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量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以下罚金;使生产线上发生重大倍损失,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伪劣农药罪的量刑标准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率的农药或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给生产造成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给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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