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以由此可知,如果是因工受伤了几个月,还没超过一年的申请时效,您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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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应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但前提是单位没有按规定去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工伤认定协查通知书,调查核实提供的相关材料;之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认定结论,开具工伤认定结论书。
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过期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非基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主观原因工伤认定申请过期的,可以延长申请时间;最后申请时间仍然过期,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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