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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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可以见人,家属可以凭借有效的身份证进去探望,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 拘留所会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但是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的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家属一般不可以会见拘留人,只有辩护律师可以在拘留期间同在押的拘留人会见和通信。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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