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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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需要的时间一般为九个月。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的,依法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还可延长三个月。自商标评审委员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查期限。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驳回复审需要的时间一般为九个月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审理。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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