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单位性质证明材料;(二)3名以上技术人员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及其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发掘经历证明。发掘活动的领队除应当提供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发掘经历证明以外,还应当提供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证书;(三)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四)古生物化石修复技术和保护工艺的证明材料;(五)符合古生物化石安全保管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的证明材料。同一单位两年内再次提出发掘申请的,可以不再提交以上材料,但应当提供发掘活动领队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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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构成: (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文物的保护制度;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嵴椎动物化石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文物的保护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嵴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所谓盗掘,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私自挖掘。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古人类化石或者古嵴椎动物化石而仍决意盗掘。 所谓明知道,既包括确知,即确实知道是古人类化石或者古嵴椎动物化石,又包括可能知,即知道所盗掘的可能是古人类化石或古嵴椎动物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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