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条第四款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解释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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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数额以及情节的轻重判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若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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