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第三,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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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婚后买的房子一般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则购买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如果双方对于婚后财产归属有约定的,则婚后买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约定确定。 二、如果房子是一方父母全款购买的,则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则房子属于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此时房产属于被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婚后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如果产权登记在购买一方名下的,则房产也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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