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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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如果是由于购房者个人的原因,在交完首付后不想买房是无法退房的。但如果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可以和开发商进行协商,根据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补偿开发商相应的违约金,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必要的话可以到相关的部门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但如果说在购房后出现延迟交房的情况,已经超过在购房合同当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却无法得到入住通知,一般在超过三个月之后,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且根据所签订的合同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是支付房款的利息,特别是由于开发商自身证件不全所导致的无法顺利交房,可以申请退房。此外,如果在没有得到购房者同意的前提条件之下,更换了房屋设计,在涉嫌违约的条件之下,购房者有权利进行退房。
买房付完首付想退房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协商一致进行解除,或者在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向另一方送达退房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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