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湖泊状况普查和信息发布;(二)拟定湖泊保护规划及湖泊保护范围;(三)编制与调整湖泊水功能区划;(四)湖泊水质监测和水资源统一管理;(五)防汛抗旱水利设施建设;(六)涉湖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七)湖泊水生态修复;(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湖泊的日常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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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靠泊安全管理规定如下:1、对同一码头靠泊不超过核定允许进行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的最大船舶吨级范围内、符合靠泊限定条件的船舶,相关管理部门不得要求进行重复论证或核定;2、港口经营人从事减载靠泊和清舱移泊作业,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前报送有关情况;3、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现场监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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