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理一般程序交通事故,交警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资格这个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中有对事故勘查人员作了资格规定。 目前资格规定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管理规定(试行)》。这个属于内部办案规定,可能互联网查询不到,我大致内容告诉你一下: 1、事故处理岗资格等级分为三种,初级,中级和高级。 2、初级资格可以处理一些财产损失及伤人的事故。 中级资格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伤人的事故和亡人的事故。 高级资格是可以对所有类型事故,并初级和中级资格办案人员进行案件指导。 一般程序案件既有财产损失,也有伤人,还有死亡的,具体还是看案件性质来确定相应办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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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交通事故需要报警:造成人身伤亡;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当事人对事实或者原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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