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属地主义和独立原则体现了商标的一个重要属性,即商标属地性.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规定,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各同盟成员国的国内法决定;而对本同盟成员国国民在本同盟任何成员国中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凡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中(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相互独立.从该规定看,商标所有权人如欲在某国受商标专用权保护,应依各国国内法向该国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丧失、无效及撤销等事项,均依该注册国的法律规定.就本案而言,根据上述规定,《涉外商标转让合同》即使有效,也不必然带来受让方因此成为商标专用权人的后果,其是否成为商标专用权人应根据按商标注册国的法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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