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离婚后,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会有很多不便,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分户或者将户口迁出。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必须符合迁入地的户籍政策。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另外,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证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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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一个家庭就成为两个家庭,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登记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须遵循“三原则”:一是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二是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三是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所以离婚以后夫妻的户口要分开。
离婚后户口不能在一起。如果离婚后户口本继续写在一起,那么将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离婚后户口本将不能写在一起。但离婚后的户口问题是可以使用分户,或者迁回原户口这两种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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