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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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大拇指工伤伤残为五级。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5五级5.5.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5.2五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5.6六级5.6.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6.2六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3、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4、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5、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6、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5.7七级5.7.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7.2七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5.8八级5.8.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8.2八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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