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纠纷大量出现的原因 (一)自然人借款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 借款人多次逾期还款,承担的逾期利息随着还款时间的拖延呈现滚雪球般增长,借款人索性拒绝还款,彻底的选择不遵守合同。还有借款人对金融机构甚至法院谎称其经营状况不佳,没有能力还款,反正金融机构普遍手握抵押物,抱着法院不能强行拍卖的侥幸心理,而其实则有经济实力归还,金融机构不得不投入金钱和时间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企业之间互相担保,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作为借款人的企业资金链断裂被银行起诉,作为连带保证人的其他企业也同时受到银行起诉,复杂的担保链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会出现多米诺效应,导致在这链环上的各家企业都会收到严重的影响,可谓一损俱损,而由此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诉讼也会增多。 (三)金融机构贷前审查不严。 金融机构盲目扩大贷款规模,在贷款初期没有做好贷前风险防控,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盲目将大额款项放出,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许多银行只要有保证人,有财产抵押就会放贷,而对借款的原因、用途以及借款的企业经营状况等实质问题缺乏调查。笔者代理的一起金融纠纷案件中,夫妻二人均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签字,妻子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而银行的业务员对此也是明知的,最后不得不将对对该保证人的起诉撤回。还存在个别借款人为取得银行贷款虚构交易合同,如果信贷业务员对此事明知还依然为其办理贷款,担保人可借此主张债务人涉嫌贷款诈骗罪,要求脱保,对银行后续债权的实现造成极大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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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包括: 1、经济政策原因,由于国家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对金融市场的整治力度,促使银行等金融部门加强了收贷工作; 2、金融部门方面的原因,一是贷前审查不严,二是贷后监督不力; 3、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一是只顾自身利益,法律意识淡薄,二是经营管理不善,严重资不抵债。
在没有特殊的情形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仍然遵循的是一般分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原告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具体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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