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处于哺育期,离婚时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但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以准许。)若男方能举证证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则应由男方抚养: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女方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如果男女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2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如女方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的,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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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如下:母亲患有长期未治愈的传染病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都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与子女的亲密关系等;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女方和男方争取抚养权需要如下条件:对方有赌博、吸毒等坏习惯,孩子不会被判跟随这一方,不利于孩子健康;孩子在哺乳期,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有优势,哺乳期的孩子会被判跟随母亲,除非母亲不适合和孩子生活;孩子满八岁,可通过争取孩子意愿获得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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