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这类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婚姻状况公证的种类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①本人的身份证件;②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夫妻一方死亡证书;③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3)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4)如果用于涉外方面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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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要注意的事项:熟悉他国有关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国籍可能不同,需要了解其所在地国家的法律,避免出现破坏婚姻的情形。当事人要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适用不同的法律导致的后果可能不同。
1、如果结婚证书遗失的,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公证,然后再在居住地进行补办。 2、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当事人,要求申办有关结婚公证的,应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所需要的证件,然后凭结婚证书出具公证书。 3、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无结婚证的,经审查核实后,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的,可以给予办理夫妻关系公证书。 4、双方均是我国自费留学生,在国外登记结婚,回国后,为了去其他国家而办理公证的,公证处可凭当事人提供的经原婚姻缔结地国外交部或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公证书,符合法律要求和条件的,就应该为其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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