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垄断行为。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经营者集中,可能具有两种效果:第一种效果是,经营者集中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积极效果并不对竞争产生排斥和限制;第二种效果是,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于前者,反垄断法并不禁止;对于后者,则因受反垄断法禁止,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干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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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独家经营权:在规定时间内、地区范围内准许独家经营某个或某类商品或服务的授权。一般是由生产厂或品牌拥有人作出的约定授权。独家经营权中可以包含特许经营内容,特许经营权可以在某个地区范围内形成独家经营形式。 独家经营通常不涉及垄断,不违法。因为垄断是在市场的过度或者不正常的竞争中出现的;而“独家经营”通常并非是在市场中出现的,而是在不同的代理商之间进行的。“独家经营”的出现的场合,是某公司对于其业务,售权某人或某公司在某一时间或范围之间进行排他性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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