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11%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11%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1%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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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确保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可以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而制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执行安全卫生程序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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